持续做好房地产广告监管(昆明开展专项整治)
来源:【昆明日报-掌上春城】
6月17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广告行为的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拟定了22条房地产广告的具体情形提示,同时5月至12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房地产广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
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的情形:
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权属有争议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开发企业名称;
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不得利用中小学幼儿园等文化教育设施和项目进行宣传,使购房者对入学资格或义务教育配套产生误解。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以广告宣传明示或者暗示承诺购买商品房可以获取中小学幼儿园学位资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房地产广告宣传中,不得利用“名校”“学区房”等教育设施和项目形象进行误导宣传。
来源: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责编:黄璐
编审:吴晨萍
终审:周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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