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特征及思想(艺术分类的一般原则与哲学基础)
蓝凡
艺术分类的哲学,就是艺术本质的规定性
艺术分类是艺术研究的基础。艺术分类是对艺术类别的辨识,也是不同表现工具(材料)和通过不同技艺呈现方式的结果。艺术类型是艺术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艺术发生和发展过程中多样性和丰富性的结果。艺术分类的意义在于揭示各个艺术类型所具有的独特的艺术性能。艺术的分类是本体性的,是对构成艺术之所以为艺术的自身特征的选择归类。惟其如此,艺术的分类就是对构成艺术自身特征的分类。这是一种自足性的概念,没有外延和溢出性的阐释。艺术类型则是对艺术特征的选择性概括,是人类为了辨识艺术自身而对艺术作的本体特征上的属性分类,因此,它与艺术的思潮、艺术的流派,以及艺术的内容题材和风格体裁无关。这是艺术分类的逻辑起点和哲学基础。
艺术分类的基本依据是艺术的本质特征,惟其如此,艺术分类的哲学就是一种特征的哲学——依据艺术的基本特征,厘定规则和制定标准,来展开对艺术的分类。艺术分类的哲学基础,就是人类认识和命名艺术特征的基础。艺术分类的哲学是一种同中求异的哲学,共性中进行个性归类的哲学。可见,艺术分类的哲学,也就是艺术本质的规定性。
艺术分类的两大刚性原则
分类标准是分类的尺度,采用不同的标准,就会划分出不同的艺术类别。艺术类型即艺术特征,包含了人类对艺术分类的矛盾认识。艺术的类型性要义在于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同一性,共性与个性的同一性。这是艺术分类的基本性逻辑。
艺术分类的第一刚性原则是分类标准的统一性。统一性也就是单一性。这就是说,对艺术进行分类的时候,运用的分类标准只能是单一的,不能交叉或重叠。交叉或重叠的分类标准,违反了艺术分类的最基本原则,这是因为,用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归纳出不同的艺术类型。这是艺术分类最基本的单一性原则。
艺术分类的第二刚性原则是分类标准的稳定性。分类标准的稳定性更主要的是就历史尺度而言。因为艺术分类标准的稳定,才能带来人类识别艺术类型的稳定,同时能分门别类地进行艺术的实践。稳定性是艺术类型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和理由,也是一切艺术作为类型的基本要求。没有了一定的类型稳定,也就没有了我们对个别艺术类型的识别。我们以艺术媒材(材料)和技艺的区别而对艺术进行的基本分类,如音乐、舞蹈、戏剧、美术、曲艺、杂技、魔术等,就是最稳定的一种艺术分类,长期以来成为基本艺术实践的支撑。
作为艺术分类的两大刚性原则,单一(统一)性与稳定性是互为因果的,它们相为依存,共同构筑起艺术类型的尺度基础。这两大刚性原则,与艺术的分类标准构成一种“虚”的金字塔结构,它们内在相为支撑而存在,完成一个基本的艺术分类的哲学判断。
艺术分类的三大基本模式
艺术类型的三大分类模式,指的是大类分类模式、基本分类模式和细化分类模式。基本分类模式是人类对艺术分类最基本的思考结果,艺术的基本类型是一种最本质的艺术类型。艺术的最本质特征是叙事——为何叙事和如何叙事。艺术的这种本质特征,决定了艺术分类上的最基本类型——不同媒材(表现材料)和技艺的叙事所构成的不同的艺术类型,也称作艺术样式或艺术门类。
艺术的基本类型是艺术在叙事上的基本特征的抽象,或者说是对艺术这一基本概念如何叙事的抽象概括。由于各种叙事材料(媒材)和技艺的相异,就得出了艺术的基本序列类型。虽然历史上对这种基本类型序列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但依照叙事材料(媒材)和技艺概括出的艺术基本类型,却是大同小异的,这就是一般所说的音乐、绘画、舞蹈、戏剧、雕塑、建筑、摄影、电影,以及说唱曲艺、工艺美术和广播电视艺术,等等。艺术的基本类型代表了艺术的基本特征,也代表了艺术分类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除了艺术的这种最基本的特征外,艺术的特征还可以分层级,这就构成了艺术的不同分类法——运用不同的规则和标准,对艺术进行的类别划分。即可以在基本类型的基础上,划分出不同层级的艺术类型。这就是向上层级的大类化和向下层级的细分化。
向上层级的艺术类型划分,可以说是一种对艺术进行的大类型分类法。与基本性的艺术分类不同,大类性的艺术分类是按照艺术的总体行为特征,对其进行抽象的大类归类,这是自古以来最为流行的艺术分类法。但这种艺术分类实际上并不是艺术的基本分类,而是一种依据不同抽象原则的大类分类。因此,对这一层级的艺术分类,分类的方法和结果多种多样。譬如按照时间和空间原则分类的时间艺术、空间艺术和时空结合艺术;按照艺术功能原则分类的实用艺术、纯粹艺术和两者结合的艺术;按照艺术呈现对象原则分类的具象艺术和抽象艺术;按照对艺术感知方式分类的视觉艺术、听觉艺术和视听结合艺术;按照对艺术创造方式的呈现分类的再现艺术、表现艺术和再现表现结合艺术,等等。大类分类归纳出的艺术类型,是对总体的艺术而言,并不指对具体的艺术门类(样式)。如我们一般所说的宫廷艺术、文人艺术、宗教艺术、民间艺术,或者城市艺术、乡村艺术,甚至精英艺术、大众艺术等。这种大类的分类,是一种对艺术的哲学、社会学甚至政治学的分析。
向下层级的艺术类型划分,是一种对艺术基本类型进行的再分类,也就是对艺术的基本类型进行的再细分化分类。细分化分类是依据构成这一艺术类型的三个特殊要素——媒材、技艺和(如何)叙事,再进行分门别类展开的。由于每一种基本艺术类型,在媒材、技艺和(如何)叙事三要素上的差异性,故而对其细分化的再分类,结果也是各不相同的。细分化分类实际上是将大类分类和基本分类的方法再次重复。换一种角度说,对某类艺术类型进行再分类,是对其本体条理性、系统性和精密性认识的结果,是对已经发生的艺术行为的一种更为细致的再认识。这种再认识是艺术行为自身差异性的结果,而这种差异性是由于艺术行为不同的表现工具和呈现方式的结果。譬如对戏曲按照语言、唱腔和表演划分的剧种概念,就是对戏曲这种戏剧类型的一次再分类,而且这种再分类,也只存在于中国的戏曲艺术中。
艺术分类是依据一定的原理、规则和标准,对艺术进行的分类。这种原理、规则和标准,也就是构成艺术的原理、规则和标准,或者说,艺术之所以为艺术的原理、规则和标准。从逻辑上说,艺术分类的原则和标准是绝对的,即具有排他性,但从历史角度看,它又是相对的,即艺术分类的原则和标准,随着对艺术认识的变化而变化、发展而发展。艺术分类的意义,原则上可以分为理论与实践,以及介于这两者之间这样三大方面。理论上的意义是为了更好地辨识艺术,实践上的意义却是为了更好地使用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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