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是公务员还是事业编(残联这样的参公单位)

文联、残联这样的参公单位,与行政执法类参公单位,是一回事吗?当然不是的。

文联、残联和工会、妇联、团委一样,都是人民团体,其成立的依据,是《章程》。文联、残联和工青妇的参公属性,和党委、人大、政协机关的参公属性类似,是人民团体机关参公管理。在市级以上,或者是行政编制充足的县区,人民团体机关可以直接使用行政编制,成为“名符其实”的机关。只是在县区一级,行政编制只有数百,最多的也就一千多,党政机关都使用不过来,更不用说这些人民团体机关了。

因而在县区一级,工青妇、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机关,有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有的直接不设立独立的机构,只在相应的党政机构挂牌。单位设立的,工青妇多使用行政编制,或者部分人员使用行政编制,即使是使用事业编制,也多半参公管理,只有部分人民团体机关不参公。之前的参公管理由县区等地方自行申报,省级公务员管理机关审批,地方执行标准不一,这些人民团体机关有的设立有的不设立,设立的有的参公有的不参公,管理比较混乱。通常来讲,工青妇、文联、残联、科协等机构单独设立并参公管理,其他工商联、计协等单位,即使单独设立,也不一定保证参公管理,直接设置为事业单位的多的是,28个人民团体机关,县区设置的不超过一半。

残联是公务员还是事业编(残联这样的参公单位)(1)

行政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是第一批审批参公的单位类型。按职能讲,行政执法是行政类职能,应该由行政机关承担,使用的也是行政编制。但由于行政编制少,这些行政执法机构独立设置的时候,基本上都使用的是事业编制,被划分为行政类事业单位。新的行政执法综合改革中,新设置的农业农村、文体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五领域执法机构,实行的是“局队合一”,虽然设置单独的事业性质的执法机构,但是以局机关的名义执法。将来,行政执法机构彻底改革成为行政单位,或者成为局机关的内设科室的可能性极大。

在新的参公事业单位清理整顿过程中,行政执法类机构按照新《公务员法》第112条之规定,寻找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法律法规依据非常顺利,参公的依据也非常充分,参公管理完全没有问题。当然,这主要是指五领域执法机构,其他行业的执法机构改革还没有完成,是单独设立、保留现状,还是撤销,都没有定下来,更谈不到参公管理了。

而残联、文联等参公管理的人民团体机关,想找参公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基本上都非常牵强,因为它们执行的就是《章程》,可以拉得上关系的法律法规依据,大都指向政府部门,而非人民团体机关本身。因而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改革,是单独进行的,像工青妇一样由垂直管理机构体制改革指导,和地方的党政机关改革,只能说是大原则相符,没有相应的具体改革措施遵循或者参考。当然,单独设立的人民团体机关,参公管理的属性不大可能有改变。

残联是公务员还是事业编(残联这样的参公单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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