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宵禁是怎样进行的(唐代首都长安城坊市的夜禁制度)

唐代官方的律令对于城中居民的作息时间控管的相当严谨,而且时间控管与城市里的空间控管是可以互相作用并结合的,这使得对城市管控的角度更加完整,各坊的坊正职务即是依据时间来开启及关闭坊门以限制城中各坊居民的通行。

唐代宵禁是怎样进行的(唐代首都长安城坊市的夜禁制度)(1)

唐代对于城市的时间管理是以鼓声来提醒在仍在街上通行的人民禁制时间已到,该鼓则被俗称为鼕鼕鼓,但依据《旧唐书》、《唐会要》、《大唐新语》此三条史料可知在马周提出以鼓声通知民众及诸坊之前,夜禁时机的提醒是靠着官方派人于街道上传喊,警示夜禁时间即将开始或是夜禁时间的结束,而改传呼为鼓声,则应该是靠官吏等人员在各个街、坊、市进行一个接一个的传呼比较会有时间差的问题产生,不如传送鼓声来得直接并且迅速,而鼓所能发出的音量也会较人声来得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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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唐书》此条记载,唐代长安城所属的各城门、坊门、及各坊的角落之中均有派遣着卫兵监视看守以管理长安城中的治安,这项职责的负责人为左右街使。《唐会要》中则是记载各街道以及各店铺由左右金吾中郎将负起巡行之责任,且左右街使所属的判官,也是由金吾卫内中的将士中挑选担任,可见唐代当时长安的街道、诸坊管理治安的主力是依靠着左右金吾卫来提供人员在城中巡逻维持。

并且在城门、坊门根据鼕鼕鼓声传来而关闭之后,城中的士卒、武官会在城市之中的各街道巡逻以查缉有无违反夜禁在坊外穿行的人,这个状况一直到五更二点从内城传来鼓声,而各街鼓依此相继传响,坊门由坊正以坊钥开启之后才会解除夜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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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中唐德宗建中二年闰二月的敕令则是对于鼕鼕鼓发动的时间略为更改,起先为五更二点,更改成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三月底止为五更三点,四月一日至同年八月底则仍然维持为五更二点。但见《唐律疏议》记载则为五更三筹,而《唐律疏议》从唐高宗成书之后至唐玄宗仍有修改,但此条文所发生的时间点是在唐德宗之前,可知唐代对于规定夜禁的时间是有所更动,而不是一成不变的。

根据《唐律疏议》中《杂律》的记载,可以明确得知从日暮开始到五更二点之间结束,是唐代夜禁制度的规范及管制的时间。在唐律之中违反夜禁制度的人是要遭受到惩罚的,凡闭门鼓响起之后、开门鼓声响起之前在大街上行走的是都属于犯夜者,只要是没有原因,如紧急公务、婚丧、疾病都要受到笞刑二十下的处罚。

对于把守各街道、坊门的军士、官兵处罚则是更严重,若是该放行而不放行、不该放行而放行都要处以笞三十,若是有盗贼经过而卫兵未曾察觉者,更加重处笞分五十。可见唐代初期官方在制定法律时对于夜禁制度的维持是严格重视的,不管是城中居民或是执行夜禁的执行者,只要是有所违反或是未尽职责,均制订有严厉的刑罚加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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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此条资料中便恰好纪录了两项关于长安城中空间及时间管理制度的讯息,一则是坊内的房屋除了三品以上的高官外以及坊内三绝之地的宅邸外,已有违法的人将房舍门口直通坊外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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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绝之地示意图

所谓的三绝之地即宅邸的左右位置为三品以上高官,因高官们向街开门后而被阻挡,其开设门户于坊内边街则无法通行至外界,因此唐代官方特许三绝之地的住户将门户延伸至坊外的街上。而一般的民众与基层官员依照规定仅能向坊内的巷曲开设门户来通行,但太和五年时却有一般的民众与诸军、诸使以及官健向坊外的街道设立门户的违规情事发生。

另一则是显示出在解除夜禁的晨鼓敲响之前,就已经有坊开启坊门及入夜钲声响起之后仍尚未关闭坊门的供人进出,足可见唐代中晚期坊市制度与夜禁制度已同经时地逐渐开始遭到破坏或是不再被遵守,此条引文记述中的人力难周则应是此种状况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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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唐会要》此两条可以见到,中唐时期的唐朝国势渐趋衰弱,军人、士卒官兵招募自市井子弟,其纪律散漫、恣意乱行。此种现象一直延续到晚唐越趋严重,坊、市当中的城市居民则是假托与军士之间的关系,逾越制度法治,“法驾羽仪。分投务繁。守捉人少。”则是再度呈现了长安城治安管理官吏的人数呈现不足的情况,在人数不足的情况下,为了补足所缺额的职务,只得勉强再去招募士卒,而招募的条件、水平越是放宽,则是越容易使得军队军纪出现因为素质不高,产生了越来越不堪的恶性结果。

因此唐代长安因为治安管理者其军卒本身纪律就混乱不堪以及管理人的人数不足关系,导致唐代的中央政府开始对于京城长安这个国家根本之地的治安以及其坊市制度、夜禁制度都已经无法彻底维持并且执行整肃,而且引文之中也记载着由外地各藩镇派遣过来而居住在长安城之中的诸军、诸使也是属于破坏这两项制度的部分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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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官方的敕令外,在中唐时期的文学著作里面也可以找出夜禁制度及坊市制度的管制力衰弱后所留存的痕迹。

王建的《春词》里描写了,良人为了赶去赴早朝,则必须半夜出门在外行走。

而张籍的《寄元员外》则是写到关于在一般城市居民居住的坊里可以沽买到酒,也就是人民在坊中进行交易。另一件重点是其发生的时间点是在深夜时刻,可见在夜晚时贩卖酒品是一件有利可图的行为,能够有利润代表着夜间买酒的客户数量应该是不少,所以才会有店铺愿意冒着违法的风险来争取获利,这也说明唐代长安的居民在夜间饮酒可能形成了一种习惯,可以表示出夜禁制度与坊市制度其对于城市的管制力道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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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佥载》一文里的故事主角,武周之时的张衡则是运气不好,在退朝的路程当中,受不了新熟的蒸饼饼香诱惑,买了一个就在马背上直接食用,被御史弹劾后,结果就被武则天降下敕令从四品官直接贬职成流外官,甚至之前为官的历年资料记录也被取消抽出。

第二则韦绚《刘宾客嘉话录》属于唐代的传奇小说,这篇小说中其中一条记载了刘晏(716-780)在前往上朝的过程中因为天气寒冷,而派人去购买路途上所见到的热气腾腾的蒸胡。

这两则传奇小说表示了在刘晏上朝以及周张衡退朝所经过的街道上已经有摊贩违反了坊市分离的坊市制度,违规的在大街之上营业。周张衡为武则天时的官员,刘晏担任左仆射时则是在代宗之时,这表示长安城街道上的摊贩,至少可以推到武则天时代就已经出现。

以上的两首诗里面与两则传奇小说里面的主要角色均是担任朝官甚至是宰相,再综合前面所引用之《唐会要》引文里面的“杂人及百姓诸军诸使官健”,足可以说明唐代的夜禁制度以及坊市制度的衰落是遭受到城市之中由上到下各个阶层所造成的全面破坏而致,而并非是只有在特定阶层或是特定人员才会发生的情形。

唐代在夜禁制度结合坊市制度之下,城市中的夜市的发展遂会受到相当大的限制。即是坊市分离后,经济交易集中在市的区域当中而不可以在一般居民居住的坊进行,夜禁制度便管制城中居民于夜里不可由坊内通行至坊外。夜晚里,城市民众无法随意在城市中通行便无法产生足以支撑成立夜市的参与人数以及足够商品的交易量,因此夜市便无法在唐代国力强盛,城市管制力亦强盛的时期进行发展。


参考文献:

  • 《长安志》
  • 《旧唐书》
  • 《唐会要》
  • 《大唐新语》
  • 《新唐书》
  • 《唐律疏议》
  • 《王建诗集校注》
  • 《张文昌文集》
  • 《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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