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骨米饭加罂粟壳)
排骨米饭加罂粟壳提鲜增香
过期酸奶粉涂改日期接着卖
销售掺有禁药成分咖啡
……
3月13日上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线上新闻发布会,
通报一年来青岛法院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
审判工作情况,
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图为线上新闻发布会现场。
据了解,自2019年3月以来,青岛两级法院对154名实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被告人判处了刑罚,比上一年的109人同比增加41.3%。这些案件所涉罪名主要集中在五个: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93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32人;非法经营罪,判处19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6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4人。量刑坚持从严,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8人。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判决罚金536.6万元,实际收缴296.2万元,占55.2%。
青岛法院惩治危害食药安全犯罪
十大案例
案例一:
用公司作掩护非法经营化学原料药
六被告人分别被判刑并宣告禁止令
【案情简介】
杨某在2010年和2012年先后成立两个公司,为实际控制人。2015年至2018年期间,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杨某招募黄某、宋某参与公司经营,通过网络对外发布广告,销售西地那非、二甲双胍等化学原料药非法获利。黄某负责原料药的购进、保管、发货等,宋某系公司主管人员兼销售,负责公司日常事务、销售业务统计等,并招聘王某等3人作为业务员,通过手机、QQ、微信等联系购买者,以上销售金额共计260余万元。后杨某、黄某、宋某、王某等人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黄某、宋某、王某等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杨某、黄某、宋某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共同犯罪的主犯,对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活动负责,业务员王某等3人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此外,被告人王某等3人被判处三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禁止上述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点评】
杨某等人以公司作掩护,行非法经营化学原料药之实,逐渐成规模化,说明有的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置国法于不顾,仍存投机心理。本案对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彰显了审判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心。
案例二:
大量回收药品转卖
四被告人领刑受罚
【案情简介】
自2017年以来,滕某、卢某在没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青岛市市北区张贴收药广告,向路人收购速效救心丸、代文、缬沙坦胶囊等医保药品,通过快递方式,出售给无药品经营资质的胡某135万余元的药品,出售给无药品经营资质的肖某54万余元的药品,胡某、肖某再行出售。后滕某、卢某、胡某、肖某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滕某、卢某、胡某、肖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据此,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滕某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官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非法经营药品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三:
生产销售假药损害公共利益
被告人获刑连罚带赔50万元
【案情简介】
2017年以来,为谋取经济利益,周某在未取得任何药品生产许可批准文号的情况下,竟非法使用中药饮片并添加吡罗西康西药生产销售治疗闪腰、岔气等疾病的“喜乐心良腰铺”闪岔丸,销售额约10万余元。原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认定,涉案的闪岔丸均按假药论处。随后,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周某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用药安全等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据此,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0万元,上缴国库,并在全省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点评】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被告人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本案判决周某赔偿30万元,彰显了司法审判对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
案例四:
散装减肥胶囊竟含禁药成分
被告人卖假药领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17年初,王某从网上购买散装减肥胶囊自用,后认为有利可图,遂于2017年3月至10月,多次通过网购以每粒0.6元到0.7元的价格购买成品或半成品的散装减肥胶囊,后将减肥胶囊以每粒约1元的价格通过微信、淘宝销售获利18400元。经检测,涉案的减肥产品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原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认定,涉案产品应按假药论处。后王某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据此,法院以销售假药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官点评】
西布曲明有可能引起血压升高、心率加快等严重副作用,有增加心脏病的风险。2010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国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
案例五:
排骨米饭加罂粟壳提鲜增香
两被告人分别领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4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吴某、郭某经营的一家排骨米饭店内,发现吴某为提高排骨及排骨汤的鲜香度,在排骨汤中添加罂粟壳并对外销售牟利,郭某明知并提供协助,店内共查获罂粟壳33个。经检验,在抽样扣押的排骨、排骨汤中检出吗啡、罂粟碱、那可丁成分。后吴某、郭某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郭某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据此,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点评】
十几元钱一份的排骨米饭,事关每一个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要切实从“舌尖”上的安全做起。
案例六:
过期酸奶粉涂改日期接着卖
单位被判罚金老总领刑受罚
【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18年期间,某餐饮管理公司从国外进口某品牌酸奶粉并对外销售,该品牌酸奶粉保质期为一年。为给公司谋取非法利益,总经理王某指使仓库管理人员将过期酸奶粉涂改成未过期产品,销售给多地的加盟或直营店,销售金额共计26万余元。案发后,执法机关查获涂改生产日期的过期乳制品2223袋,货值33万余元。后王某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餐饮管理公司将已过保质期的乳制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王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王某有自动归案情节,予以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某餐饮管理公司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法官点评】
食品安全日益受到重视,仍有不法分子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赚昧心钱。法院综合考虑某餐饮管理公司和王某主动追回部分产品、认罪悔罪、销售产品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法判处刑罚,体现了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案例七:
租厂房生产销售假药
被告人领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12月期间,牟某在青岛市城阳区某社区租赁的厂房内,私自生产“九转回生丹”“万心通”等多种药品并对外销售牟利。经鉴定,扣押的“九转回生丹”等药品均系假药。后牟某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牟某不具备生产药品资质,竟自行加工生产假药,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据此,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牟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官点评】
本案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牟某的产品配方、治病记录、销售药品明细、产品标签等书证材料,扣押了现场的药品,牟某提供不出《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件,经鉴定涉案药品均系假药,证据确凿。本案向生产经营者敲响了警钟,生产、销售药品必须合法。
案例八:
种植土豆使用毒死蜱农药
被告人领刑并宣告禁止令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日,姜某在种植区域内使用毒死蜱农药种植土豆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扣30%毒死蜱微囊悬浮剂4瓶、空瓶2个。被查获时,姜某已种植土豆约一亩。经检验检测,30%毒死蜱微囊悬浮剂含有毒死蜱质量分数为30.4,该毒死蜱产品检验合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在食用农产品种植过程中,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其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据此,法院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禁止姜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点评】
2013年12月9日,原农业部发布公告称,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上使用。姜某在种植土豆过程中,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其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例九:
销售掺有禁药成分咖啡
三被告人获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期间,姚某将掺有非食品原料的“丽之源360左旋咖啡”出售牟利380489.67元。其中销售给徐某数额208375元,销售给张某数额172114.67元,徐某、张某明知该咖啡掺有非食品原料,仍通过互联网、微信等方式销售给他人。经鉴定,该咖啡含有西药西布曲明成分。徐某、张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抓获“上线”姚某。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徐某、张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据此,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法官点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入刑不以销售金额为条件,有行为就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或者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属于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十:
保健品含有非法添加成分
被告人非法获利51元获刑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至7月期间,贾某在未查验供货方资质和相关产品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先后三次从网上购买“虫草鹿鞭王”“虫草强肾王”等保健品卖给王某等人,非法获利51元。原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经检测,该保健品中含有他达拉非、西地那非等非法添加成分,为有毒、有害食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据此,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点评】
他达拉非、西地那非两种物质,属于原国家食品药品管理监督局办公室2012年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的非法添加物质,本案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实为有毒、有害食品。
一直以来,青岛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为青岛成为国家首批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做出了贡献。青岛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对于犯罪数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具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前科的犯罪分子,一律判处实刑。通过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在经济上惩罚犯罪分子,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增强民生保障的责任感,建立案件专门办理机制,组织精干力量审判,坚持快审快结,坚决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注重刑事司法效果,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界限。量刑时充分考虑坦白交代、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
记者:刘瑞东 林红
编辑:容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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