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小孩的发明(儿童在古代被视为)
可以说,在儿童教育理念方面,也一直存在着一种“古今之争”的张力。 (新华社 范晖/图)
古人当然知道儿童与成人在心智、体力等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但古代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将儿童视为在心智、体力方面比成年人更低的“小成年人”,而不是像现代人这样专门划分出一个和成人迥然不同的生命类型。
尼尔·波兹曼在《童年的消逝》一书中提到,西方近代意识中的童年,是近代以来因为新的印刷媒介在儿童和成人之间强加了一些分界线而被人为发明出来的。
古希腊人对于儿童这个概念非常模糊,对于儿童也并不重视,但是非常看重教育,其实就是把“小大人”变为完整的大人。在秦律中,是否负法律责任,甚至不看年龄,而是以更能衡量犯罪体力水平的身高“六尺”为标志。如云梦秦简《法律问答》中,记载的牧童养马偷吃庄稼,以及偷牛案,都是按照“六尺”这个身高标准来,而不是区分成人与儿童。与之对应的是,古代社会的刑罚中普遍将儿童也纳入和成人接近的范围内。
当然,特别幼小的儿童在古代也不会被定罪,或者会被减轻处罚,如《礼记·曲礼上》中记载“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就是说七岁及其以下的小孩不判处刑罚,但潜台词就是七岁以上的那些我们今天看来是儿童的未成年人,还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汉书·刑法志》记载说“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在此没满七岁的儿童只是免除死刑。东汉郑玄注释《周礼·司刺》,提到“今律令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可知东汉将儿童免除刑罚的年龄从七岁变成八岁,但亲手杀人的还是要处死。这些法律上的情况可以看得出来,古代社会虽然意识到儿童和成人的不同,但还是将儿童视为和成人没有本质区别,作为“小大人”并不能完全免除刑事处罚。
近现代社会发明出了完整的儿童概念,发展出儿童保护法、儿童心理学、儿童教育学,设立儿童节,儿童犯罪与成人犯罪被严格区分开来。其实就是完整地将儿童从过去缩小版成年人的概念中给剥离出来了。
现代社会在发明完整儿童概念的同时,又大幅度延长了人们尤其是城市中产人群的青春期,三四十岁甚至五十岁称“男生”“女生”“女孩子”的情况日益普遍,与此同时是成婚和育龄不断后延。按照尼尔·波兹曼的说法,当代电视媒体之类将新闻、广告的定位定在十岁小孩的智力水平,并将成年人的性、暴力等内容变为娱乐,是再次将成人与儿童的界限变得模糊。很多成年人也“过儿童节”,正是这一背景下的产物。
中国古代通过“冠礼”来鼓励未成年人以成人标准要求自己。冠礼所新戴的皮弁和新穿的素积、素韠是一种最初源自狩猎活动的帽子和服装,其原型当是上古部落具有完整部族战士义务-权利的象征,即参与狩猎并分配猎物的部落战士。冠礼标志成人的同时,最关键是标志成为完整部落猎人、战士的共同体成员身份。这一身份要求他们必须以完整成年人的人格榜样来要求自己,《仪礼·士冠礼》记载冠礼时告诫受冠年轻人的命词是“始加元服,弃尔幼志”,就是让他抛掉过去一切幼稚的思维与人格,从此以完整成人的人格去参与社会活动。类似的,《诗经·大雅·思齐》中鼓励未成年的贵族子弟“肆成人有德,小子有造”,西周铜器铭文中,贵族也鼓励其子弟“敬乂乃身,毋尚为小子”,好好地训练自己,不要再拿自己当小孩(李学勤《新出青铜器研究》)。
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是鼓励儿童模仿成年人的,一个儿童的人格“老成”“如成人”,是对这个儿童的极高评价,这一点与现代教育观念中对儿童“天真烂漫童真”的积极评价,形成了鲜明对比。童年老成的最著名代表,就是孔子。《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孔子为儿嬉戏,常陈俎豆,设礼容”,就是说孔子童年时的兴趣就是模仿成年人的贵族,摆弄礼器和模仿礼乐活动。这种行为非常老成,司马迁这样写显然是为了赞美孔子的不同寻常,而现代教育理念则倾向于对儿童嬉戏给予更好的评价,认为过于老成是对儿童天性的戕害。
中国古书中对优秀人物的评价,经常会提到此人在童年时的老成和成人化。如《晋书·李矩传》记载他“童龀时,与群儿聚戏,便为其率,计画指授,有成人之量”,儿童时的统帅和规划能力,便显示出成年人格;《晋书·贺循传》记载说贺循“童龀不群,言行进止,必以礼让”,也是赞美他童年时根本不和一般嬉戏的儿童来往,而是像成年人一样以礼言行;《宋书·杨亿传》记载他童年“七岁能属文,对客谈论,有老成风”,七岁就能像成人一样写文章,参与成人社交;《魏书·宋隐传》说他“年十三,便有成人之志”,也是一种赞美。宋朝程颢,“十二三时,群居庠序中,如老成人”(《明道先生行状》),他写的《故户部侍郎仕彭令公行状》,也赞美这位彭公“孩提时即异于常儿,未尝为戏弄之事,数岁已自知为学”。完全不像一般儿童那样玩耍,像成年人一样为学,这是古人对儿童极大的赞美。可以说,在儿童教育理念方面,也一直存在着一种“古今之争”的张力。
(作者系大学教师、历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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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竞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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