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生病请病假可以吗(员工在境外发生意外)
暑假是员工休假出游的高峰期,
许多人都选择去境外。
如果在境外发生意外,
怎么请病假呢?
处理不好还可能给自己带来诸多麻烦!
外企员工袁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问题。
袁女士在去年暑假期间,带着孩子到美国“嗨”了一回。然而,临近回国时,她玩了一次极限挑战,结果不幸撞断了腰椎骨。
袁女士发生意外的当天,被送进了美国的一家医院就诊,在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里,一直进行手术及康复治疗。之后,在病情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她选择回国治疗,一来,可以与企业详细进行沟通,二来,节省治疗成本,不曾想,治疗效果并不如意。在反复思量后,袁女士决定,再次赴美进行康复性治疗。
正是这么一个复杂的过程,给她带来无穷无尽的劳资矛盾和烦扰。
争议一
国外病假证明是否有法律效力
袁女士与企业首次发生争议,源头在于她最初的诊断在国外。袁女士说,公司的规定是需提交本地区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才能批准休假。她提交的诊断证明是国外的,因此,公司认为诊断证明没有效力。同时,公司表示,企业已经详细告知袁女士申请病假的流程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如果想继续申请之后的假期,应提供完备的材料。袁女士提供的所谓境外就诊的诊断证明及建议书,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足以支持长时间假期的需求。
●法律提醒
境外假条需“公证傍身”
从法律上讲,外国机构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以证明该机构的资格合法性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法律依据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因此,从证据角度讲,国外形成的证据材料需通过外交途径,即袁女士提交的在美病例等证据确需相应的中文翻译,经过公证,才更具有法律效力。
争论二
病假时间是否包含双休日
袁女士曾在病情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回国进行复查。她原本想,没有境外医院的就诊情况,在国内开具病假单请假,双方应该不会有争议了。事实情况却是,在请假的方式上,企业挑出了“毛病”。
企业认为,袁女士通过家人送达公司的病假条上,明确注明两个月时间,然而,袁女士实际休假的天数,远远超过了两个月。在双方争议的过程中,问题的症结在于,病假时间是否包含了双休日?
●法律提醒
请病假要有正确“姿势”
因病请假,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合法休假的前提是,请假一定要有正确的“姿势”,符合法定的流程。
首先,请病假一定要提供病假单,去医院看病时,一定要记得开具病假单,并且病假单要有医院和医生的签章。如果向用人单位提供了病假证明,企业就应该依法支付病假工资。如果企业规章制度中有不给病假工资的条款,那么企业规定就违法了。劳动者可以收集证据,为今后维权做好准备工作。
需要提醒的是,病假天数折算医疗期,即如何算一个月的医疗期。有关专家认为,要看企业的规定,一种是按自然月计算的,一种是按20.83天计算的,前一种包括双休日,后一种不包括双休日。如果是连续请病假,即俗称的长病假,原则上是包括双休日的。
此外,请假的过程并非随意为之。如果自己不方便去公司,可以让家人代为去办理请假手续;还可以给领导发邮件或者微信,然后保留相关截图证明;还可以寄快递到公司。 最后,员工一定要记得把看病的病历卡和看病用的医药发票、挂号发票都保留好,一方面可以提升说服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备不时之需。
争论三
看病期间公司能否催促上班
在第二次赴美治疗期间,袁女士的家人收到了一份来自公司的《返岗通知》。根据通知内容,企业要求袁女士在一周内迅速返回原岗位上班,否则,将遵照劳动纪律的条款,以旷工进行处理。对此,袁女士表示很无奈。她透露,病症一直没有痊愈,导致她的身体状况不具备立即返岗的条件,但企业似乎完全不考虑她的实际情况,几次三番催促她上班,实在不合情理。
●法律提醒
病假待遇并非“没有止境”
不只是请假流程有讲究,病假时间的享受也并非“没有止境”。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也就是说,职工的病假期限只要在医疗期以内,且无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就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那么,职工的医疗期又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此外,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因此,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职工的病假待遇并非“没有止境”。
争论四
病没好但医疗期用完了怎么办
袁女士自知她再不返岗就可能面临企业的处置,但现实情况是,她治疗尚未结束,如果中途放弃治疗,有可能就此落下后遗症;如果不返岗,她有可能失去工作。对此,她也有疑问:如果不及时返岗,企业是否能以违纪为由,解除她的劳动关系?
●法律提醒
员工无法返岗 企业可有偿解除
结合上述的医疗期期限,倘若员工因一般疾病医疗期满后,公司发出返岗通知书,但是员工仍继续提交医院证明请病假,企业可以使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由于职工的身体状况,企业要求其返回原岗位工作,或另行安排其工作,职工仍然无法正常提供劳动或需要继续休息,公司就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还需要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若员工未能办理病假手续且继续缺勤,公司可以按照旷工处理,并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 | 劳动报
编辑 | 孙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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