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的蛮族(源于蛮族西方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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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从汉语之古典义转变为近代新名词,是在近代中国与日本两国士人以“封建”对译英文术语feudalism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探究史学术语“封建”的内涵与外延,需要了解feudal-ism所表述的西欧中世纪制度的发展历程。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封建(feudalism)”一词的含义是:
(封建制度是指)一种以土地占有权和人身关系为基础的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制度。
在这种制度中,封臣以领地的形式从领主手中获得土地。封臣要为领主尽一定的义务,并且必须向领主效忠。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封建主义一词指“封建社会”,这是特别盛行于闭锁的农业经济中的一种文明形式。
在这样的社会里,那些完成官方任务的人,由于同他们的领主有私人的和自愿的联系,接受以领地形式给予的报酬,这些领地可以世袭。封建主义的另外一个方面是采邑制或庄园制,在这种制度中,地主对农奴享有广泛的警察、司法、财政和其他权利。
1、欧洲“封建(feudalism)”一词的来龙去脉欧洲中世纪的社会制度feudalism有一个复杂的生成与演化过程。
它既不是古罗马制度的自然延伸,也非来历不明突然降临西欧大陆的外来物,它是由罗马的社会组织与日耳曼蛮族的军事组织糅合而成的一种社会制度。
罗马帝国处在欧亚大陆西部、北大西洋沿岸的欧洲大陆,境内原有许多贵族和大领主,他们世袭占有庄园,驱使奴隶耕种劳作,在罗马帝国后期形成隶农制、庇护制、庄园制和大地产。由于罗马帝国承续着中央集权力量,领主们未能正式割据,但此种“罗马因素”成为后来的feudalism的源头之一。
至于日耳曼蛮族,南迁以前尚处于氏族制社会,各氏族、部落有军事组织“战友团”(comitat-us),首领与部属间以荣誉、忠义相维系,形成有着强烈人身依附关系的组织,这些由“附庸制”、“保护制”、“委身制”、“效忠精神”组成的“日耳曼因素”成为西欧feudalism的又一源头。
公元五世纪初,日耳曼蛮族越过多瑙河南迁,使罗马的集权寡头瓦解,奴隶制也随之崩溃,而原罗马帝国境内广泛存在的领主庄园却得以存留,蛮族带来的部落习俗与领主势力结合,在原属罗马的广袤土地上建国称王,又将土地及由奴隶和失去田产的自耕农转变成的农奴(serf),分封给各“战友团”首领,并赐公、侯、伯等爵位,谓之“封建”;公、侯、伯等诸侯又将分封所得的采邑连同居住其上的农奴分封给属下的武士,并赐予子、男、骑士等爵位,谓之“次分封”。
在这种层层分封中,各级封建主因土地占有和人身依附关系而结成封建君臣等级,在上的称“封君”,在下的称“封臣”,彼此各尽义务:
封君授予封臣采邑及农奴,并提供保护;封臣对封君宣誓效忠,奉召为其服军役,并提供财赋。
这种封君-封臣关系,在西欧各地于九世纪以后逐渐形成。在西欧的封建国家,皇帝或国王高居最上阶层;中间层为各种爵位等级不同的世袭贵族,统称“骑士阶层”,以征战为业;最下层的是人数众多的从事农业、手工业及各种劳役的农奴或农民,形成一种金字塔式的封建等级架构,而分封采邑(连同农奴)是此制度的基础。
诚如马克思所说:
“封建主之间结成的君臣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这种关系应是以土地的封受为基础的,两者紧密结合在一起。”
西欧的封建制有一长期演化过程:
六至八世纪是封建史前阶段,可称“准封建期”,领主与附庸尚无明确的法定关系;九至十世纪以降是“封建成熟期”,领主与附庸间有成文的“封建契约”;十四至十六世纪是“封建晚期”;十六世纪以后,西欧各国先后进入现代民族国家创建阶段,专制王权趋于强化,但封建制的余韵流风一直延续着。
十七至十八世纪是西欧封建制解体、向近代社会转化的时期。
2、城堡与封建制的关系封建领主为了震慑领地上劳作的农奴,也为了防卫外力的入侵,在领地的险要处构筑城堡,作为领主的居住之所和军事堡垒,故人称城堡为“贵族的家园”。
早期西欧的城堡,十世纪时多为木造,木制的塔楼是城的中心建筑,四周以木栅围护。
十一世纪,城堡的构筑材料开始由木材向石材转变,至十二世纪石材的城堡广为普及,木造的塔楼演变为石造的“天主阁”,它是城堡的主建筑,既是城堡的防御中心,也是城主的家族居所。
坚固而高耸的天主阁,显示着封建领主威权的不可侵犯。十二世纪末叶以后,城堡建构又有进一步发展完善,分内城与外城,专司防卫用的“天主阁”与城主家族居处分离。
城门为铁的坠格子。城壁由坚石垒筑,有水壕或空壕围绕,经悬桥方可进入外堡。攻陷这种坚壁深壕的城堡,需数月甚至数年一多数时候要待城内粮尽水绝,或发生瘟疫,或发生叛乱,进击者方能乘虚占领。只是到了火炮等热兵器出现,封建城堡才失去其大部分功能,统一的近代民族国家方有可能取代诸侯割据的封建邦国。
城堡演变史,与西欧封建制的形成、发展、解体的全过程可以说是同步的。
莱茵河中游山岭上的众多石造城堡,多为十二世纪末叶以后所筑,它们正是德意志中世纪领主林立的封建制度的历史见证,也是中世纪政权分散的封土封臣制的标志。
而这些受封于国王或大领主的领主,对属民操有生杀予夺之权。曾经在德国、比利时、卢森堡保留的中世纪城镇广场旁常能见到一竖立的铁柱,上悬铁环,供城主拷审犯人之用,此多为中世纪“城主裁判权”、“流血裁判权”的遗存物。
如果说城堡作为几个世纪以前的欧洲封建社会的物质遗存,散布于山林之间,供人凭吊,或被国家及个人改为博物馆、“古风”旅舍或私宅,那么,封建制的贵族爵号(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爵士等)作为一种非物质遗存,不仅在现行君主立宪制国家(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挪威、西班牙等)继续沿用,即使在久已废除帝制的国度,贵族封号也仍受人尊崇。
在共和政体的希腊、意大利、罗马尼亚等国,旧王室及其贵族封号也受一些人青睐。
3、“封建(feudalism)”定名过程欧美研究中世纪史的学者一再指出,其实欧洲本身并无同一的“封建制度”或“封建社会”,法兰西、英吉利、德意志、意大利、西班牙、瑞典便各具特色。
日耳曼法兰克族于公元五世纪在欧洲大陆西部(今法国及德国西部)建立欧洲最早的封建制国家——法兰克王国。随着法兰克人的军事征服,封建制传入意大利北部、德意志、西班牙,又传入东欧的斯拉夫人地区,每到一地,都与当地原有的制度结合,形成各具特点的封建制。
英伦三岛在诺曼人征服以前,盎格鲁一萨克森社会已有封建制雏形,来自欧洲大陆的诺曼人十一世纪入侵以后,内外结合,先在英格兰出现一套封邑组织,进而传到苏格兰和毗邻的岛屿爱尔兰,这套制度随着“十字军”东征,又传入地中海东岸的西亚巴勒斯坦地区。封建制在多次跨国、跨文化旅行之后,形态一再发生变异。
人类历史发展是一个进行式的过程,对这种过程中的诸段落命名,总是滞后晚成的。就欧洲而言,罗马帝国崩溃以后、工业文明诞生之前的时段,当时并无专门名称,直至近代初期,西欧诸国逐渐以由拉丁文feodum(封地,或译采邑)演化而来的feudalism一词指称中世纪社会。
据布洛赫《封建社会》的《导论本书研究的总体范围》及其他西方一些史学著作的相关论述,西欧“封建制度”概念历经两百多年方才定型,其过程大略如下:
形容词“封建的”,其拉丁文形式feudalis中世纪已经存在,法文名词“封建主义”(feudalité)也可追溯到十七世纪,该词含有“与采邑相关”的意思。
十二世纪编定的《北意大利习惯法》载有关于封臣、封土的内容,十六世纪法国法学家在研究中世纪北意大利波河流域的封土律(Libri Feudorum)时,涉及这些内容,从而开始进入feu-dalism论题;一六三○年,法国辞典编纂家里歇莱把feudalism一类词语称为“律师的行话”,feudalism作为法律制度看待。十七世纪英国法学家斯佩尔曼用feudalism指中世纪遗存的土地协约、法律习俗、政治机构。
一七二七年,德·布兰维利耶在《议会历史文书》中将feudalité这一十八世纪法庭用语写进历史著作,出现“封建政府”(gouvernement féodal)和“封建主义”(feudalité)等词,“封建”被赋予政治制度意义。
承袭这种用法,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拟lois féodales(封建法)一目,论及封君封臣关系、采邑制、农奴制,概括出西欧feudalism的基本属性。
十八世纪中后期,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经济学著作中论及封建等级的成因,认为封建法律是领主统治权、裁判权,在推行过程中形成封建等级制。
法国大革命期间,一七八九年八月召开“完全打倒封建体制的国民会议”,高扬“反封建”旗帜。这里“封建”一词相当于贵族统治、领主特权、农奴制、国家分裂诸义的集合,开始作为有“落后、守旧、反动”意味的概念使用;一八○二年五月十九日颁布的法国宪法,有“同任何复辟封建统治的企图进行斗争”的句式。
法国政治家、史学家基佐(Guizot)在关于法国文明史的论著中,第一次用第三等级反对特权等级的斗争来说明法国中世纪末期的历史。基佐以历史主义眼光看待“中世纪”和“封建制度”,他摒弃十八世纪启蒙学者将西欧中世纪斥为“黑暗时代”的看法,指出公元十世纪前后的西欧形成封建制度的合理性,认为封建制度是西欧社会复兴必不可少的保证。在基佐这里,“封建制度”、“封建主义”为一中性词汇,不再是被谩骂的贬义词。
十九世纪中后叶,卡尔·马克思、弗·恩格斯在其唯物史观的社会形态学说框架内,界定封建制度,提出封建生产方式、封建所有制等命题。
马克思的“封建”概念超出封君——封臣这样的狭义封建主义,不单研究贵族和农民的关系,还研究整个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经济、社会变化的原因。
英国学者佩里·安德森(Perry Anderson)综述卡尔·马克思关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界定,强调资本主义之前的阶级社会中的生产方式都是:
“用超经济强制来压榨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可能脱离其政治、法律和意识形态上层建筑来加以界定”。
安德森概括卡尔·马克思的论述,归纳出封建主义的特质:
封建主义主要是指,由一个贵族组成的社会阶级对农民依法实行的农奴制和军事保护;这个贵族阶级享有个人权威和财产,垄断着法律和私人司法权;其政治架构是政权分裂和纳贡制度;有一种赞美田园生活的贵族意识形态。
布斯特在《新国际》中,把分散的采邑制视作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其政治上的特色在于一种极端的无中心的状况,政治权力被看成一种私人权利,被一群领主分别拥有。
4、中文翻译的“封建(feudalism)”一词定义中国人编纂的辞书关于“封建”的诠释,有两种类型:一是重在阐明“封建”的汉语本义;二是重在阐明“封建”的西义。
前者如《辞源》:
封建是指:古代帝王把爵位、土地赐给诸侯,在封定的区域内建立邦国。旧史相传黄帝建万国,为封建之始;至周制度始备,爵有公侯伯子男五等,地有百里(公、侯)、七十里(伯)、五十里(子、男)之别。
及秦并六国,统一境内,遂废封建而置郡县。汉自景帝平七国之乱以后,虽有封王侯建国之事,但政权归于中央,已非古代封建诸侯国之制…现代所言“封建”,指封建主义社会形态。
后者如《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所列“封建制度(Feudalism of FeudalSystem)”条目,其释文曰:
封建制度一词通常用以指起源于中欧及西欧的一种社会政治体制,约开始于第九世纪左右,至十一及十二世纪达到巅峰,迄十五世纪乃逐渐衰落;但也用于指古代及近代有类似特征的其他社会和政体。
英文feudalism一字来自德语fehu-od(英文及法文fief一字又由此而来),原指牲口财产,后来指地产,强调土地享有权及其所附属的权利义务。
依白安斯(E.M.Burns)的解释,所谓封建制度是分散的社会结果,政治权利是属于占有封地的诸侯所有,凡在经济上依赖他的,都在他的支配之下。
要是把封建制度当作一种体制看,它包括下面几个基本观念:
(1)凡有领土的人都有权统治别人。(2)一切政府都是以契约为依据,统治者必须同意依照人为的与神圣的法律,公正地来统治…(3)以有限主权之理想为根据,反对绝对权威…封建政治注重法治,而不注重人治…
释文还论及欧洲中世纪封建制度的体制特征,又援引中国史学家张荫麟对古代中国封建制度的解说。
还有对古义与西义加以综合融通的定义。
如台湾省出版的《中文大辞典》,其“封建制度”(Feudalism)条释文曰:
封建时代,土地为国王所有,国王以之分封诸侯,诸侯又分封于卿大夫,卿大夫之下有家臣,家臣之下为农民或农奴。如此层层相因,各阶级隶属之社会关系,谓之封建制度。
综上所述,可以将“封建制度”的一般意义概括为如下四点:
第一,土地领有是一种政治特权。经由自上而下的层层分封,建立起“封主一封臣”支配关系,形成人身依附,封臣对封主尽忠,执行军政勤务,封主对封臣则有保护义务;在经济上,二者通过恩贷地制实行物权分配。
第二,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形成自产自销、自给自足的封闭式“庄园经济”。
第三,国家权力分散,大小诸侯在领地内世袭拥有军事、政治、司法、财经权,国王与各级诸侯、武士形成宝塔式的等级制。
第四,超经济剥夺。封臣以领主身份将领地交由农民(农奴)耕种,领主对农民(农奴)有法定的超经济强制。
大体符合上述特性的社会,便可以称之“封建社会”。与这些基本属性相背反的社会,则不应纳入“封建社会”,而须另设名目。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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