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的一般方案(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及结构)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及结构
对于重整计划草案的结构以及内容方面,目前并没有准确的固定要求。但是从实务中来看无论是预重整还是重整,计划草案内容的质量高低决定了表决组整体的表决意向,也就间接决定了破产重整的走向,正如上篇幅所述如果重整计划草案的具有可行性的,那么在符合特殊条件情况下也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强制审批通过的重要因素,所以可见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质量也值得关注和反复琢磨。据此笔者借用案例中的计划草案来简析关于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结构以及书写的说明。
一、计划草案的结构。破产重整方案某种程度上而言更类似于融资计划书,融资计划书主要目的是为打动投资人,而破产重整计划草案主要目的是打动债权人,让债权人看到该重整方案的执行可以使得全体债权人获益而且该重整计划草案具有可执行性。尽管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重整计划草案应当涵盖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监督期限以及其他有利于债务人的重整方案。但是该条仅仅是对计划内容的要求,但对结构并无实质性的法定要求,对于除上述内容以外部分也并未作出规定。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一篇好的重整计划草案至少结构以及内容上均能够让人怦然心动才算是一篇好的草案。
参看《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结构可见其整体结构如下图:
通过上述图片中展示的结构来看该重整计划草案中的结构可以分为:
第一部分:即关于债务人现有的基本情况,基本囊括了债务人的设立、股权、资产、负债以及偿债能力的分析;
第二部分:即为了本次重整出现的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债权分类以及调整,这里涉及到已确认债权和预计债权;
第三部分:关于本次重整涉及到的清偿方案以及经营安置方案;
第四部分:即关于表决批准和重整方案的执行、监督。
整体结构上来看,第一部分系为了第三部分作出了铺垫两者之间存在因果的关系,正是因为债务人自身现有的资产负债状况以及其偿债能力的存在,才可能出现第三部分的清偿方案可行性的分析可能,否则债权人不清楚债务人自身资产状况时,对于其偿债能力以及清偿方案的可靠性根本无从得知,所以第一部分与第三部分之间是为因果关系。第二部分是第三部分执行过程中清偿过程中各债权人利益的调整,这里涉及到的就是关于担保债权以及税款、劳动报酬等债权以及普通债权的重整中的权益调整,这即牵扯到债权人组表决时的态度也决定了债权人反对或者赞成票的可能,当然这里不仅仅需要涉及到调整也涉及到调整的依据以及调整的后果,否则就有涉嫌多数人利益侵害少部分人利益的不公平现象发生。
二、计划草案的内容。计划草案的重心仍然是放在“可重整性”这一块,以《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为例该公司第一部分着重陈述了公司现有有效资产总价值为78291174.36元,其中该部分总资产的组成以及不同资产的评估价值以及价值证明文件均有详细的表述,以此向债权人表明债务人的真实资产状况;其次即目前申报债权总数额为647096146.44元,可见总资产高于总负债金额,此为具有可重整性依据之一。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该部分重整计划草案中着重强调了一旦债务人破产清算后,必然导致328名职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由此导致的经济补偿金高达2000余万元!但是如果重整即可避免该部分补偿金的发生,变相导致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得到进一步补足,所以这个地方对于债务人而言尽管不地道,但是还是如实的告知了各债权人一旦破产清算势必导致自身利益受到减损的事实,也算是一种手段。
其次,通过偿债能力部分的描述可见如若一旦通过破产清算那么债务人名下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土地、厂房因为急于套现或者拍卖出售,必然导致其价格的浮动下降,还会额外产生大量的交易税费,所以针对该情况除担保债权外,其余债权的受偿均会低于现有资产清偿率,这一点也是债务人不得不重整的因素之一。
还有在重整方案简介部分详细叙述了后期债务人重新进入经营后其现有的供应渠道、销售渠道概况,后期对于生产经营模块的调整为聚焦主业,剥离亏损业务,开拓新科技领域,提高经营收益等几个方面重点陈述,同时就扩大公司的经营渠道做了进一步的详细的安排,由此让债权人看到债务人后续生产经营计划,以此获得债权人对于该经营方案调整的意见,对于持不同意见的反向可以为企业的后续经营提供好的建议,对于持相同意见的至少代表债权人认可该经营方案的调整,本身也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方式调整的认同,使得债务人可以坚定后期调整后的效果的信心。
最后主要就该执行方案执行主体、执行监督等措施予以详细表述,使得债权人能够清楚了解后续经营方案中的经营主体,经营监督方式以及监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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