泼出去的水收不回来是什么意思(不是泼出去的水)
近日,洋县人民法院审理起一案侵害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胜诉,维护了“出嫁女”的合法权益,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泼出去的水收不回来是什么意思?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泼出去的水收不回来是什么意思
近日,洋县人民法院审理起一案侵害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胜诉,维护了“出嫁女”的合法权益。
原告张某于1989年出生,出生后一直生活于洋县某办事处某村六组,之前为该组集体经济成员。2018年3月2日,原告与本县外村人章某结婚,但户口仍在原村里。婚后,双方一直在女方当地生活,未在在其丈夫所在村组居住生活和生产。2019年该村组召开村民会议,对于出嫁女能否继续享受本组的各种待遇问题进行了开会研究,绝大多数村民表示不同意“出嫁女”享受本组的各种待遇。后组上遂以原告系出嫁姑娘,户口应当迁走而未迁走为由,按“挂户”对待。原告再未享受组上土地收益分红。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启动后,原告张某也未被登记在该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中。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村组补充分配2019年、2020年的其应得的土地收益分配1530元。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在结婚前被一致认可为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后并未将户籍迁出,也并未实际在其丈夫所在村组居住生活和生产,也未实际享受到丈夫所在村的土地承包以及相关利益分配。所以其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未丧失。对于“外嫁女”不享受土地收益分红的村民决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故判决由洋县某办事处某村六组对原告应享有的2019年度、2020年度未分配的土地收益分红款1530元予以补充分配。
法官说法:已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应平等保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成员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第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情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抗辩其成员已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不予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婚后未将户籍迁至男方所在地,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生产、居住生活,且未在男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土地、享受土地补偿费用分配或男方系城镇职工、居民的。”本案原告婚后并未在其丈夫所在村组居住生活和生产,也未实际享受到丈夫所在村的土地承包以及相关利益分配;如原告仅仅因结婚且在户籍并未迁出的情况下在被告处再无法享受相关集体利益分配,其妇女权利无法得以保障,权利所伴随的利益必然处于“真空”状态。所以其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应该因结婚而发生变化。我国农村村民实行自治,村民会议可以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作出约定。但是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被告村组所作出的排斥“外嫁女”土地分红的民约,明显违反了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以及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原则,故不能作为否认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依据。(洋县法院 梁攀)
编辑:李娟
责编:翟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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