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行为不能被辞退(职场女性三期保护内能否被辞退)

现在的社会是男女平等的社会,职场女性同样能顶半边天。但是在法律层次,对于女职工还是有一些特殊保护的,尤其是在“三期”时间呢,更是有其法律特殊性。

案例分析

2018年6月1日,张某与企业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5月底,张某发现自己怀孕,由于疫情影响,公司正在经济性裁员,张某将自己怀孕告知公司,并将医院证明以图片形式告知公司HR。

6月1日,HR电话通知,因疫情影响,且张某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单方面终止了劳动关系。

张某主张自己已经怀孕,且在合同到期前已经告知公司,其劳动合同应该顺延。公司做法损坏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某随即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委审定认为公司终止合同违法,裁决公司立即恢复劳动关系。

【小结】企业的做法存在两个违规地方,一是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员工;二是女职工处于“三期”状态,合同到期应进行续签。

五种行为不能被辞退(职场女性三期保护内能否被辞退)(1)

女职工的“三期”相关保护

“三期”内的女职工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三期”的具体规定是什么?时间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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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的定义

所谓的“三期”是女性所特有的期间,主要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间

“三期”的法律保护

女职工处于“三期”期间,享有特殊的假期:产前假、产检假、流产假、护理假、领取生育津贴,还不能以“经济性裁员”、“无过错裁员”等理由被单位辞退。

1、孕期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产假期间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哺乳期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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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几种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 协商解除。涉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
  •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涉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第三十八条(企业存在违规行为解除)
  • 用人单位解除。涉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员工过失性解除)、第四十条(员工无过失辞退)
  • 经济性裁员。涉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
不能辞退“三期”女职工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二)……;(三)……;(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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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企业不能因为经济裁员或者无过失性辞退处于“三期”的职工。

1、处于“三期”的女性职工,无法从事之前的工作,也不能从事重新安排的工作,企业不得辞退。(身体原因,无法从事你安排的工作,你也不能辞退我!)

2、处于“三期”的女性职工,参加培训或者调岗后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不得辞退。(我能力不行,培训了还是不行,你还是不能辞退我!)

3、处于“三期”的女性职工,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协商不一致,企业不能辞退。(合同到期了,你不想续签?不行,你必须续签!)

4、处于“三期”的女性职工,面临由于各种原因的经济性裁员,企业不得辞退。(效益不好?调整运营?和我没关系!)

单位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合同的情形

“三期”女职工是不是受我“免死金牌”?就可以无法无天了?答案当然否定的,以下两种情况,企业单位也是可以与“三期”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万事好商量,如果企业要解除合同,女员工也是乐意解除合同的,那自然没有关系。

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一致的原则下,法律不禁止,当然如果是企业提出,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金。

单位单方面辞退“三期”女职工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上面两条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可以通过第三十九条的相关内容对“三期”女职工进行辞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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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条属于员工过失性错误,企业辞退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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