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控制标准(土地复垦验收标准)
一、土地复垦的概念与分类
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具体地说,土地复垦是指对被破坏或退化的土地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恢复其可利用状态。
根据土地损毁的情况不同,土地复垦主要有四个类型。
(1)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2)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3)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4)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二、土地复垦的基本要求
(1)土地复主体即由谁来复垦。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称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及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2)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3)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4)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5)土地复垦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6)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7)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当遵循“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①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剥离厚度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表土剥离应当在生产工艺和施工建设前进行或者同步进行。②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应当合理确定取土的位置、范围、深度和堆放的位置、高度等。③地下采矿或者疏干抽排地下水等施工,对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应当采取充填、设置保护支柱等工程技术方法及限制、禁止开采地下水等措施,④禁止不按照规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灰、废油等。
三、土地复垦的程序
土地复垦的基本程序是: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一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
(2)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
(3)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
(4)土地复基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
(5)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
(6)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
(7)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
四、土地复垦标准
土地复垦标准即各类土地复垦的准则,复垦的地类必须符合
这些准则和要求,其是验收复垦土地的依据。
以水田复垦标准为例:
(1)耕作田块坡度≤3°。
(2)田面高程:低于末级灌溉底部高程10厘米,格田面平整度±3厘米。
(3)耕层厚度:15~20厘米。
(4)耕层质地:砂黏适中、中质壤土。
(5)耕层石砾量≤7%。
(6)上层厚度≥50厘米,40厘米内无障碍层。
(7)灌溉设计保证率≥70%,排水设施满足排水要求。
(8)土壤pH(水浸):5.0~8.0。
(9)排水设施满足排水要求,防洪设标准为十年一遇,有水土保持措施。
(10)土壤有机质15~25克/千克。
(11)农作物产量达到周边同类土地中等水平,农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表 水田、早地、园地、林地和草地的复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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