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申请的流程(个人破产后欠的债务怎么处理)
深圳经济特区颁布了个人破产法规,建立了从理论到实践的个人破产制度。谁能得到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谁可以申请个人破产?个人破产意味着逃避债务吗?这些问题与社会和经济活动中的每个人都密切相关。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个人破产的经验,并从法院审理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我国的破产制度主要适用于法人企业,排除个人破产。然而,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来看,破产制度的基础和来源是个人破产。今天,市场经济发展相对成熟的主要国家和地区也制定了个人破产法律法规。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再加上优化商业环境、解决实施困难等因素的影响,制定个人破产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2020年8月26日,深圳特区率先成为中国第一部关于个人破产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中国个人破产立法从理论到实践的开始。《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探索和积累国家层面相关立法经验的同时,也将有效影响所有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人。
谁能得到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
从历史上看,无论是中世纪的欧洲还是古代的中国,都有一种理解,即破产等同于犯罪。立法者和债权人希望看到对债务人的惩罚。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意识到并非所有的破产者都是骗子或罪犯,也有诚实和不幸的债务人。惩罚这些债务人不能使债权人得到更多的偿还,但只会增加债务人的痛苦。在这种情况下,以风险为核心的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是突出的,它不仅可以使债权人尽可能获得应有的利益,而且可以缓解债务人的痛苦,使其免受困扰,并有权再次振作起来。
然而,个人破产制度并不能为每个自然人打开大门。对于诚实可靠的债务人,个人破产制度受到保护,给他们机会摆脱债务危机,重新参与社会和经济活动。对于恶意逃避债务或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他们不仅可以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惩罚破产制度。换句话说,如果你想受到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你应该首先成为一个诚实可信的债务人。
个人破产谁可以申请?
对于个人破产的覆盖范围有不同的看法。一些人认为它只包括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而另一些人认为它还应该包括纯粹的消费者。《条例》采纳后一种观点,将个人破产的适用对象确定为所有自然人,即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而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自然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组或和解。《条例》还规定,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可以单独或者共同申请破产清算。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本条例仅为地方规定,债务人应满足的条件还包括居住在深圳经济特区,并连续三年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这一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申请个人破产的主体范围,未来个人破产将主要发生在深圳特区。在全国个人破产制度蔓延之前,居住在深圳以外的债务人不能申请个人破产。《条例》对连续三年参加深圳社会保险的要求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破产移民,防止权利滥用。
如何处理个人破产中的债权债务?
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最关心的问题是债权能否偿还,如何最大限度地偿还,破产后是否消除无法偿还的债务。根据《条例》的规定,债权债务关系按照诚实信用、公平保护、公平高效的原则处理。破产清算、重组或者和解后,债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免除未清偿债务,即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不再清偿。
具体来说,在破产清算中,除依法保留基本生活和权利所需的免除财产外,所有财产将分配给债权人清偿债务。在调查期间,诚实和不幸的债务人遵守行为限制,不存在破产欺诈,可以依法免除未偿债务;在重组过程中,如果债务人有未来可预测收入,债务人或经理可以提交重组计划草案,债权人和债务关系按照法院批准的重组计划处理;在和解期间,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自愿就债务减免和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审查后,债务人可以按照和解协议清理债务。
一般来说,当债务人进入个人破产时,债权人的债权可能无法完全清偿,但个人破产制度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公平清偿权,避免债务人的个人清偿和有偏见的清偿。就像企业破产一样,个人破产也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债权人不必过于紧张和担心个人破产。
个人破产是否意味着逃债?
在中国,社会诚信状况仍有待改善,欺诈和逃避债务现象较多,利用企业破产逃避债务的情况也不时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公众仍然很难立即接受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成为逃避和浪费债务的护身符也是许多人的担忧。上述担忧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第一,中国个人破产制度所需的支持制度不够完善,如统一的财产登记制度和个人信用调查制度,无法发现和控制债务人的财产转移。第二,破产逃税的非法成本较低,缺乏多层次的惩罚网络。
为了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成为逃避债务法,真正实现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功能,本条例设计了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等一系列规则;债务人可以通过欺诈手段撤销债务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本条例还明确设立了破产事务管理部门,以协助调查破产欺诈和相关违法行为。上述措施将有助于防止恶意破产的债务人从制度层面滥用或滥用个人破产。同时,个人破产立法也将迫使相关配套制度加快完善,从而促进个人破产的有效实施和诚实社会的建设。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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