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传统结婚有什么陋习(我们来讲讲旧社会的封建陋习)
典婚,今天我们要谈的这种存在于旧社会的恶俗,曾广布于全国过多个地区,以南方江浙地区为最,民间俗称“借腹生子”,是指丈夫将妻子通过典当、租借的方式换取一定的财产货物,期满后丈夫用赎金换回妻子,否则妻子就归别人所有,租妻则不用赎金通常情况下典当的时间较长三年、五年、十年都有通常典婚的都是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是为了钱财,丈夫家里穷或者是赌博欠赌资需要钱财第二种是家中富贵,贪图年轻貌美,花钱典一个穷人的妻子第三种是贫苦人家之中,为了传宗接代而想出的一种办法,这一种是促使典婚盛行的最主要原因,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古代穷人们为了传宗接代也是煞费苦心,被迫无奈下想出了这个没有底线的“典婚”,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古代传统结婚有什么陋习?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古代传统结婚有什么陋习
典婚,今天我们要谈的这种存在于旧社会的恶俗,曾广布于全国过多个地区,以南方江浙地区为最,民间俗称“借腹生子”,是指丈夫将妻子通过典当、租借的方式换取一定的财产货物,期满后丈夫用赎金换回妻子,否则妻子就归别人所有,租妻则不用赎金。通常情况下典当的时间较长三年、五年、十年都有。通常典婚的都是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是为了钱财,丈夫家里穷或者是赌博欠赌资需要钱财。第二种是家中富贵,贪图年轻貌美,花钱典一个穷人的妻子。第三种是贫苦人家之中,为了传宗接代而想出的一种办法,这一种是促使典婚盛行的最主要原因,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古代穷人们为了传宗接代也是煞费苦心,被迫无奈下想出了这个没有底线的“典婚”。
典当双方通过媒人撮合,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契约,说明典当的原因、价格、期限、典当期间所生孩子的抚养问题。一般情况下契约成立后妻子不得于原夫见面更不能同房,期间生的孩子归典主所有,期满后才能回家。期满后若是妻子不愿意回家可以通过见证人开续约或买断。穷人没钱娶不起老婆,只能花廉价的钱租一个临时的老婆来传宗接代,如有天灾病孽,存亡由命,死了也就死了。等女人生完孩子后就会离他而去,毫无感情而言。典妻这种临时性的婚姻关系又对传统的婚姻、伦理观念造成负面的影响,甚至是破坏了传统的婚姻、伦理关系。这是是对女性的生命主体、家庭地位、肉体和精神上的漠视,这种漠视是典婚发生的根本因素。
典婚一般是丈夫将妻子出典,女性在整个典婚过程中始终处于被任意处置的地位。但也有这种情况,或丈夫体弱多病,难以支撑家庭负担或丈夫亡故,妻子无力抚养子女这时往往是女性主动出典,以解决家庭困难抚养子女。关汉卿杂剧《刘夫人庆赏五侯宴》中王屠的妻子王嫂便是在王屠死后,因无力殡葬丈夫抚养儿子,又想从一而终情况下,将自身出典与赵太公的。
这种习俗由来已久,自南北朝时就已经存在,据《南齐书・列传・王敬则传》就有“建元初,狡勇游魂,军用殷广,浙江五郡,丁税一千,乃有质卖妻儿,以充此限,道路穷愁,不可闻见”的记载。而北方地区,也因苛捐杂税,百姓苦不堪言,乃至“小户者一丁而已,计其征调之费,终岁有七缣,去年征则不备,或有贸易田宅,质妻卖子,呻吟道路,不可忍闻”。由上述文献看,当时的大江南北,典妻事件已决非仅见,甚至可以说己较为流行。到了宋代就更加严重,典妻卖女甚至成为了一种风俗,正史杂记中多有记载。如《宋史》、《续资治通鉴长编》、苏轼的《再论租欠六书札子》、周密的《齐东野语》等等,都有因天灾人祸使百姓质妻卖女的记载。虽然自元朝起,统治者就开始从律法层面对典婚予以禁限“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听。诸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其夫妇同雇而不相离者听。诸受财嫁卖妻妾及过房弟妹者禁”。对于那些典雇期满而典雇男女间尚藕断丝连者,规定“诸雇人之妻之妾年满而归雇主复与通即以奸论。因又与杀其夫者皆处死”。将禁止典雇妻女的内容写入了律法当中,并在后世律法的继承过程中,不断地进行完善和发展。但是愈禁愈盛,穷苦百姓对传宗接代格外重视,致使这一陋习屡禁不止,一直在封建社会流行。
江浙地区是典婚最严重的地区,民国时期,连年战乱内外交困、百业凋敝,江浙的农村生活环境更是混乱,致使典婚事件在浙江屡有发生,现代作家柔石的小说《为奴隶的母亲》无疑是浙江各地典妻风俗最形象的反映。中国共产党自建立政权起就对妇女解放、保护妇女权益等进行了不懈努力,新中国成立后在1950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更是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这从根本上确立了婚姻自主、男女平等、保障广大妇女合法地位和人身自由、以杜绝各种买卖婚姻和变相买卖婚姻如典婚等的法律基础。典婚等延续一千多年的婚姻陋俗逐渐失去了其存在的土壤基本灭绝。
但是近几年来,伴随着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典婚似乎又以另一种形式出现了,常在电视上看到借腹生子之类的新闻,这些个现代的典婚、代孕现象毫无疑问对现阶段的婚姻家庭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伦理观念、法制建设会构成威胁,这对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疑是极为不利的。但在批评、谴责这些违背传统的家庭婚姻观念和伦理道德的同时,它也同时引发了人们对现阶段家庭伦理、贞操意识、女性地位和相关法律问题甚至教育、文化等的深度思考。
典妻一现象是旧社会中丈夫对妻子享有决断权与支配权的体现,在传统观念中“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丈夫可以对妻子可谓生杀予夺,父权与夫权不仅仅是观念上的约束,同时体现为行动上的决断权。典妻契约虽然是以形成一定的婚姻关系为主要内容,但是却有别于以形成稳定长久婚姻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婚约。典妻契约不仅仅是一种临时性的婚约,也是以妻作为出典物的特殊典约。典婚,作为我国婚姻史上最野蛮丑恶的婚俗之一,这种典约现在看来是不可思议的,但也是绝对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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